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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吊装费争议解析:定额机械能不能调?

钢结构项目的计价争议里,吊装费引出的机械调整问题占了相当比例。表面看,这只是“实际用的机械和定额对不上、要不要调”的小分歧;真掰扯起来,却牵连出定额的适用规则、投标报价的构成、施工方案的责任归属三件事。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公布的一起案例(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把这几层关系梳理得比较透,值得造价同行细读。

一、争议详情

这起争议发生在一个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公开招标,由一家建筑公司和一家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建,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争议对象是E栋,一栋10层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业厂房,主体由钢柱、钢梁等钢构件构成。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阶段,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时能否调整机械产生了分歧。

二、双方争议焦点

发包人这边,依据很硬。他们援引《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定额里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一律不作调整。按这个逻辑,现场到底用多大吨位的吊车、怎么吊,都不影响定额计价。

承包人那边,理由也不软。他们强调,这个工程的钢构件安装不是连续作业,每层混凝土都要养护、等终凝,吊装设备长时间闲置,机械成本明显高于一般钢结构吊装,属于非常规施工工艺。因此应当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对定额子目里的机械作出调整。

三、省标定站怎么看的

标准定额站没有在“定额机械能不能调”的技术层面过多纠缠,而是把问题拉回到计价模式和投标责任这两个更根本的层面。

他们的判断可以拆成三层。

第一层先定性: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综合单价是以预算组价确定的,所以这起争议本质上属于定额应用问题,而不是清单组价问题。

第二层看常规:预算编审阶段,本来就该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过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完全有能力结合自身优势、依据自己拟定的施工方案去报价。

第三层、也是最要紧的一层,落到下浮率与施工方案的关系上,这个工程招标时没有工程量清单,是以定额下浮率中标的,那么中标下浮率就应当理解为承包人在自己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案基础上,对定额计价结果作出的下浮,工程实际与定额考虑不一致所产生的费用差异,已经包含在这个下浮率里了。

顺着这个思路,处理规则也就清楚了:如果承包人的投标方案合理,只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两个方案之间的差异费用可以在结算时计取;反之,如果投标方案本身就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不得不变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还应扣减。

四、这起案例对造价工作几条实在的提醒

投标阶段的施工方案是报价的底牌。现在不少项目招标时没有工程量清单,靠定额下浮率定标。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报的下浮率,实际上就是对自己施工方案的一次定价。方案写得含糊,等于给自己埋了雷,将来实际施工和定额对不上,想主张费用,第一道审查就是“你的投标方案合不合理”,过不了这道关,后面的主张都无从谈起。

结算争议里,看方案是否合理,定额站给出的规则,本质上是一套责任划分:方案合理、变化是外部原因造成的,费用有找回来的空间;方案不合理、变化是自己造成的,费用只能自己扛。真到结算环节,能不能把这两件事讲清楚、拿出证据,往往比在定额条文上反复较劲更管用。

主张差异费用,举证要点要落在“非承包人责任”和“实质性改变”上。所谓实质性改变,指的是施工方案从量变到了质变,而不是在投标方案框架内的正常调整。这需要完整的方案审批文件、变更指令和现场记录来支撑。

把这三条拎清楚,再看这起争议:双方僵持的表面是“机械调不调”,实质是“方案差异的钱算谁的”。定额站给出的答案,是报价时方案定了,价格也就定了。

结语

回到开头的问题:钢结构吊装费的定额机械到底能不能调?这起案例给出的答案,在常规方案和投标下浮率已经覆盖的前提下,一般不能调;只有投标方案合理、且因非承包人责任发生实质性方案改变时,差异费用才能在结算阶段计取。造价人员处理这类争议,与其在定额条文上打转,不如先把计价模式、投标方案、责任归属这三件事理清楚。理清楚了,很多争议自然就有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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