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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用量基数到底怎么取?

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采用造价信息调价,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超过5%时,超出部分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调整。条款到此为止,没有说明调差按多大的材料量计算。

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明显上行。承包人报送调差申请,随附采购发票、供货合同、进场验收记录。造价咨询公司复核发现,申报用量比按图纸测算的定额用量高出一截,承包人用的是实际采购量。争议由此形成:调差的用量基数,取定额消耗量,还是取实际采购量。

一、清单9.8.2条未规定调差用量基数

清单计价规范第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单价变化超过5%的,超过部分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调整。可见这一条只解决了调价的触发条件,没有解决调差的计算基数。

本案合同也停在价格层面。“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讲清了定价方法,却没讲清计量口径,结算阶段的分歧正是从这段空白里长出来的。合同没约定用量口径,不等于调差可以不做,也不等于发包人可单方选定有利口径,空白之处仍要靠规范原则和举证规则来填。

二、定额消耗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的三点理由:投标报价以定额消耗量组价,调差的用量口径应与报价一致;实际采购量里混着施工损耗、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保管损失,全额调差等于替承包人的管理买单;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对应的一般就是定额消耗量标准。

承包人的三点理由:定额消耗量只是报价阶段测算综合单价的参考,不是结算依据;进场验收和使用记录有监理签字,发包人当时不提异议,到结算再拿定额用量说事为时已晚;调差补的是价差不是损耗,只按定额用量补差,实际多支出的部分收不回来。

两边的说法都需要修正。单价合同下,结算工程量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而不是定额消耗量;定额消耗量在报价阶段扮演的是组价工具,直接搬来当结算依据属于计价口径的错置;至于“造价信息价对应定额消耗量标准”之说,亦难成立,造价信息价反映的是材料市场单价(元/t、元/m³等),定额消耗量反映的是单位清单工程量所含的材料数量,二者属于不同维度的指标,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但采购量里确实掺着不该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定额消耗量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只是用来判断用量合理,不作基数,但作参照。

三、调差的本质是实际采购价差

回到调差的本质。承包人按市场价采购、按市场价付款,价格超出合同风险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补偿指向的是实际发生的工程消耗成本,不是图纸上标注的材料数量。图纸用量对应设计需求,消耗用量对应实际支出,两者在调差语境下不是一回事。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问题解答中指出:材料调差建议按实际使用量考虑,可参照定额含量计算。关键在“参照”二字,参照定额含量不等于以定额含量为准,定额含量只作合理性参照,用量落在合理区间即可认可。据此,钢筋加工损耗、混凝土浇筑损耗这类难以避免的必要损耗构成实际消耗成本的一部分(消耗量=净用量+合理损耗),对应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

四、非正常损耗不计入调差,由承包人举证

合理损耗之外的部分性质不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材料保管不当导致的损失、下料失误产生的余料,与施工工艺的必要性无关,属于承包人自身管理水平的问题,发包人没有理由为非正常损耗埋单。

区分的标准可以借助定额损耗率。定额损耗率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下的必要损耗,实际损耗率落在定额损耗率以内一般认定为合理;超出定额损耗率的部分,承包人需要作出说明,能解释清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量等)计入调差用量,解释不了的不计入。

程序上也有要求。承包人申报调差,应提供采购发票、供货合同、进场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完整的用料证明;申报用量与定额含量差异较大的,应主动说明原因,而不是把举证责任留给发包人。材料备得齐、说明做在前,调差金额更容易通过审核。

本案的分歧源于合同条款没写全和举证材料没做到前面。落到操作上,三件事值得提前做:第一,把用量口径写进专用条款,明确“材料调差用量按经发包人(监理)确认的实际消耗用量(含定额范围内的合理损耗)计算,超出定额消耗量±X%的部分须经发包人专项审批”;第二,把过程记录做实,进场验收、领用和施工日志在施工期间同步签认;第三,把差异说明做在前面,申报用量与定额含量差异较大的,随调差资料一并提交原因说明,把举证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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