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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模板对拉螺栓孔封堵费:抹灰定额已综合,还是应另套子目?

某EPC住宅小区为争创优质工程,墙、柱、梁采用对拉螺栓式铝模板施工,拆模后构件表面留下对拉螺栓孔,需逐个清理、填塞、抹平。承包人在结算中计取了堵眼增加费,墙面分内墙、外墙两块报量。发包人审核时把内墙部分扣下:外墙可以给,内墙不行,当地定额中墙面抹灰子目已包含“修补堵眼”,内墙最终要抹灰,费用已落在抹灰综合单价里。承包人不同意:铝模板配套螺栓直径更大,孔洞尺寸与封堵量都超过常规木模板,抹灰子目的“修补堵眼”覆盖不了。

一、抹灰子目已综合的堵眼,限于脚手眼与支模眼

先要厘清一个前提。《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墙面一般抹灰的工作内容通常表述为“清理、修补、湿润基层、堵脚手眼、调运砂浆、分层抹灰找平、罩面压光、清扫落地灰”。这里的“脚手眼”,指脚手架横杆、连墙件穿墙留下的孔洞;与之同类的还有模板顶撑、拉结留下的支模眼。两类孔都由施工临时设施形成,孔径小、位置零散,抹灰时顺手填补即可。

对拉螺栓孔是另一回事:它由模板加固体系产生并贯穿构件,拆模后需要退出螺杆、清理孔内残片、湿润孔壁、分次填塞捣实,工程量按构件模板接触面积(部分定额按孔数)计算,封堵材料也不止普通砂浆一种。

定额编制本身就把两类孔分开了,多数地区的模板工程章节另行设置“对拉螺栓堵眼增加费”子目,抹灰章节说明则写明,抹灰子目已包括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的搭拆及脚手眼、支模眼的修补堵眼,对拉螺栓堵眼另按相应子目执行。以抹灰子目已含修补堵眼为由否定内墙堵眼费,是把两类孔混为一谈。

二、内外墙封堵的功能差异,不构成差别计价的依据

发包人的第二条理由同样站不住。外墙接触外部环境、有防水抗渗要求,内墙只要求平整美观,因此外墙可计、内墙不可计,这个推导把封堵要求的高低当成了费用能否计取的开关。

封堵要求不同,影响的是材料和工艺,不是工序的归属。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需用微膨胀砂浆或发泡材料嵌填,外侧再加做防水附加层,这部分差异完全可以通过材料换算或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单独组价解决,不必把整道工序从计价体系里抹掉。反之,内墙确实发生了封堵、定额也另有子目,仅以“不接触外部环境”为由不予计取,既找不到依据,也说不清差额去了哪里。

内外墙拆成两套处理方式,同一道工序在同一份结算里就会有两种计价规则。

三、铝模板体系多已包含孔洞封堵

真正需要提醒承包人的,是本案的铝模板属性。铝模对拉螺栓多配套塑锥形接头与PVC套管,螺杆抽出后孔口呈喇叭形;在铝模子目的编制口径中,孔洞封堵往往已连同螺杆、套管、销钉等配套件一并综合。基于这一点,部分地区计价依据解释明确:套用铝模子目后不再另计堵眼增加费;也有地区为此另行发布补充定额,口径并不统一,须以项目所在地现行解释为准。

也就是说,承包人主张“铝模孔径更大、工作量更多”的方向,恰恰是风险最高的一条路径。合同专用条款若未对堵眼费的计价方式作出约定,仅靠定额子目去套,结算时很可能被全额核减。对投标阶段的提示也很直接:铝模项目单列堵眼费,风险大于收益,还可能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

四、主张单独计价,要证明消耗量超出定额已综合水平

承包人习惯把证据准备成“我确实做了堵眼”,这不够。定额子目的逻辑是已综合,要推翻它,需要证明的是实际消耗超出了已综合的水平,举证的落点应当是差额。

具体到可操作的材料,至少需要三组对比:一是孔径与孔深,铝模板配套螺栓规格、拆模后实测孔洞尺寸与常规条件下的尺寸对比;二是孔洞密度,按模板接触面积统计的对拉螺栓布点数量;三是单孔消耗,封堵材料的实际用量与人工工日同定额已综合水平的对比。三组数据合起来,才能回答“超出多少”,而不是“是否发生”。

这些资料应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由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资料、过程影像与现场签证共同支撑。等结算阶段再补,往往只剩一张自己写的说明,审计环节很难采信。

回到本案,处理可以按三步走。第一步查定额,看项目所在地现行定额的章节说明,确认抹灰子目已综合的“堵眼”是否覆盖对拉螺栓孔、模板章节有无对应子目。第二步看合同,若约定按定额组价、费率下浮,定额章节说明即构成结算依据,已综合内容不得重复计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第三步落到证据,内外墙不必分开处理,但需承包人提交孔径、孔洞密度、单孔材料与人工的实测数据,比较实际消耗与定额水平的差距。

堵眼增加费在结算中金额不大,但它牵出的界面划分、工艺区分与举证责任,恰恰是结算争议最容易反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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