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是满足政府需求的手段之一,而招标投标是实现政府采购的手段之一;

2、适用《政府采购法》必须同时满足: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性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企业采购,包括国有企业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3、无论是否有相关规定,只要采用招投标形式的,就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只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都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如果既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又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的,两部法律从严适用。常见就是工程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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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实践中,我们经常对一个政府项目是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还是两者都需要遵从产生困惑。例如,一个政府采购工程组织招标采购,是否只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即可,再比如,一个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批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那么是否可以不遵从招标投标法?对此,笔者尝试通过相关规定作以下研究:

一、法律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由以上规定可以得出:招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其中一种方式,政府采购是实质行为,而招投标只是实现政府采购的一种手段而已。但也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从招标投标法,工程以外的一切政府采购活动仅需遵从政府采购法。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判断一个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主要还看该采购行为在哪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适用《政府采购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资金性质:使用财政性资金

3、采购目录: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上述内容上我们也可以推出,如果是企业采购,包括国有企业,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畴,无论其采购工程、货物还是服务,均不需要遵从政府采购法。但是,企业这个主体采购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采购人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投标过程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解析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在规定额度以上的(具体参考各省发布的采购目录以及《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样,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既需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又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属于两部法律同事约束其采购行为,采购人也需要同时遵从两部法律规定。


为此,招标采购过程中,需要按照“从严规定”执行。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约束范围宽,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就应当按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合格投标人。


同样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相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规定的否决投标范围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时,就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而不单单执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但是,必须明确一点,如果属于可以不招标的采购项目,而采购人为了谨慎起见,要求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须要遵从招标投标法。

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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