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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税率文件变化,结算时如何调整

    工程是2018年开工的,投标文件执行的税率文件是2018年18号文,固定单价合同。2026年结算,施工单位送审时把文件分成两部分,投标单价不变,量差执行投标价。新增加的洽商落项等按2019年3号文调整税率。审计把送审的所有内容合并成了一个文件,统一执行了2019文件,销项税由10%降为9%,进项税由17%降为13%。虽然锁定了综合单价,但是导致原清单的定额人材机取费基数发生了变化,完成取费基数减小。合同没有关于税率调整额说法,只有通用条款提到国家政策法规应调整。这种情况下审计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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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且复杂的工程结算审计争议问题。核心在于固定单价合同在跨税率调整期结算时,审计方是否有权单方面统一变更计价所依据的税率文件,以及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结合你提供的信息我的分析如下:

    核心结论:审计方的做法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理由如下:1. 违反了“合同优先”与“固定单价”的核心原则

    • 合同性质:你提到的是固定单价合同。这意味着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是锁定不变的。投标时的单价是根据当时的税率文件、人材机价格等条件计算的。

    • 审计方的做法:审计将“原清单部分”也统一执行了2019年文件。这相当于强行改变了原清单部分已经锁定的计价基础,实质上否定了“固定单价”的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的本质就是锁定了计价逻辑,不应事后随意更改计价依据。

    • 2. 违反了“据实分段”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法原则
    • 正确处理方式:对于跨期工程,应严格按照工程实际完成时间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段适用税率。

    • 审计方的错误:将整个工程统一到2019年税率,完全忽略了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已完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调整前的事实。把2018年开工的、在2019年4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强行适用新税率,是错误的。

    • 3. 混淆了“价税分离”与“取费基数”的概念
    • 审计方的谬误:审计方认为“销项税由10%降为9%,进项税由17%降为13%”,并导致“取费基数减小”。这从根本上混淆了增值税(价外税)与工程造价构成的关系。

    • 正确逻辑: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只影响“税金”这一项,不影响不含税的人、材、机、管理费、利润等取费基数。 强行改变定额人材机取费基数,相当于变相降低了承包人的利润,这属于不当干预,严重损害了施工方的利益。

    • 税率红利归属:如果合同是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且未约定税率联动,根据司法判例,税率下调带来的“税差红利”通常应归属于纳税义务人(即施工方),而非建设方或审计方单方面扣除。

    • 4. 关于“国家政策法规应调整”的通用条款理解
    • 并非“一刀切”:合同通用条款提到“国家政策法规应调整”,这恰恰为“据实分段”提供了依据,而非支持“统一执行新文件”。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意味着应按照政策生效的时间节点进行分段处理,而不是忽略政策生效前的履约事实。

    •  

    • 针对审计做法的应对建议:
    • 明确主张分段结算:向审计方提出,必须将工程按关键时间节点(如2019年4月1日)分段:

    • 2019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严格执行2018年18号文及原投标单价进行结算,销项税按10%计取,进项税按原文件(如17%等)计取。

    • 2019年4月1日之后完成的新增或剩余工程量:可以执行2019年3号文,销项税按9%计取,进项税按新文件(如13%等)计取。

    • 坚守固定单价底线:对于“原清单部分”,坚决反对审计方用新文件调整定额人材机取费基数。固定单价的核心就是锁定了除税金外的所有成本,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单价不得调整。


    • 准备逐条反驳:针对审计提出的“取费基数减小”的说法,逐条列出原投标单价中人、材、机的不含税价,证明这些不含税价并未因税率调整而改变,审计的调整是错误的。

    • 寻求更高层级或第三方解释:如果审计方坚持己见,可以书面向项目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或税务部门(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咨询,获取正式书面意见。

    • 总结:

    审计方的做法不合理,且存在重大法律和计价逻辑错误。 他们错误地理解了“固定单价”的法律内涵,错误地应用了“据实分段”的原则,错误地将价外税与取费基数挂钩,实质上是强行要求施工方承担政策调整带来的“税差损失”,同时削减了其合理利润。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分段、据实、依法调整。对于2018年开工并完成的部分,坚决按合同和原税率文件执行;对于2019年新政策生效后的新增部分,按新政策执行。审计方无权为了结算便利,将跨期工程统一适用一个新税率,并据此改变历史已完成部分的计价依据。

    如果审计坚持错误做法,建议施工方:

    • 发正式的工作联系函或争议函,阐明立场并引述法律依据。

    • 将这一争议点作为结算争议单独列出,不签字确认。

    • 必要时,考虑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或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司法实践总体上是有利于保护合同严守原则和承包方合法


    2026-05-17 02: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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