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相关问题

    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47.2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063262元。合同价款中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土方费用、管道、井等安装费用、测量、勾头费用、材料涨价因素等),根据有关行业规定的交费、及现场社会交通导行、过交叉管线、回填土高度至现况路面之费用,以上费用不予变更。合同价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及配套文件规定、2010年2月北京市造价信息计算(详见预算书)。 这就是合同的补充条款,施工方的预算员认为上面说的不予变更是指合同价不予变更,结算就按这来,该合同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补充条款里还说了 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请教各位这事该怎么解决? 施工方说的有道理吗? 由于施工方认为合同价不可以该,导致对量无法完成,各位帮帮忙!!!

    问题补充:各位可以说说自己对补充条款的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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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在原有图纸不变更的情况下的价款,超出了图纸原有的工程量是要另外计算。 “是的啊!!可是施工方认为合同价就那么多,不变!对于对量就不可能了!!他就不让我动合同范围内的!!在说谁知道合同里面那些做了,那些没做,那些量多了,那些量少了!!”图纸工程量可以这样理解,先按图纸工程量计算和报价,业主经过审批程序,双方确认一个总造价,作为合同的包干价,也可以一次性包死,无论设计怎样的变更,都不改变包干价(这就双方都会存在有风险),也可以按实际的变更进行调整结算价,也可以按变更图纸工程量达到多少时才进行调整结算。这些工作都必须要做的,特别是业主就更需要注意了,毕竟是要控制造价的。如果合同价是施工报的,他心里应该是有数的,才会有这种想法。 “但是和施工方签合同的是甲方委托的一个项目管理公司,对其单价已经确认过了,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也就是说最后的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为准,我的理解没错吧!还有一个问题,您对上面的那个补充条款怎么理解?它是指的必须上交那部分不随合同总价变化而变化,还是说合同总价不变,就这了!我和他的理解的不同就在这个地方!请问您怎么理解这个补充条款??”它说的是图纸中的内容不予变更,没有说工程量的变化的处理方式。

    2011-10-20 15:34:13 

  • 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仍然执行本合同价款,超出或都减少工程量应增加或减少合同总价。工程结算送审,审计审核单位也是根据合同条款执行,如无增减就不需对量,就按原工程量价款报审。

    2011-10-20 16:19:35 

  • 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47.2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063262元。合同价款中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土方费用、管道、井等安装费用、测量、勾头费用、材料涨价因素等),根据有关行业规定的交费、及现场社会交通导行、过交叉管线、回填土高度至现况路面之费用,以上费用不予变更。合同价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及配套文件规定、2010年2月北京市造价信息计算(详见预算书)。 这就是合同的补充条款,施工方的预算员认为上面说的不予变更是指合同价不予变更,结算就按这来,该合同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补充条款里还说了 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请教各位这事该怎么解决? 施工方说的有道理吗? 由于施工方认为合同价不可以该,导致对量无法完成,各位帮帮忙!!! 复: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063262元。因为里面没有“约,暂为,暂定等之类”,就是说,说死了价格。不能调整!施工方说的也是对的。我建议,你们还是本着解决问题为目的,双方协商为好。

    2011-10-21 10:16:37 

  • 按合同内容,是固定价合同,价格已签,不调整,施工方说的有道理。

    2011-10-20 15:35:26 

  • 根据你的叙述补充条款和原合同是矛盾的,合同说的是固定单价,补充条款说走01定额,到底按哪个执行造成错觉。你仔细研究一下补充条款,是不是说原合同之外的项目按01定额走的意思。

    2011-10-20 15:37:18 

  • 你的合同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单价结算时不变,但工程量结算按照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这是符合合同条款的,合同总价是暂估价,单价不能改,但总价是变化的,施工方不予对量是错误的做法。

    2011-10-20 15:41:30 

  •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调整方法,是以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已完成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结算。 “根据有关行业规定的交费、及现场社会交通导行、过交叉管线、回填土高度至现况路面之费用,以上费用不予变更。”该部分费用包干使用,应该不做调整。 其他部分应按已完成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结算。 估计本工程工作量减少了,所以施工方不愿调整。但应紧扣施工合同来结算。

    2011-10-20 15:39:34 

  • 没有施工的项目应该扣除

    2011-10-20 15:42:19 

  • 如果合同的补充条款里还说了 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那就应该执行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应该可以变更总价的。

    2011-10-20 15:36:28 

  • 同意人到中年的观点。

    2011-10-20 18:32:23 

  • 这份合同很简单: 1、工程量是可调范围; 2、综合单价是相对不可范围(因为人、材、机要执行2010年2月北京市造价信息计算)。 3、根据有关行业规定的交费、及现场社会交通导行、过交叉管线、回填土高度至现况路面之费用,以上费用不予变更,说明措施费不能调整。 只要合同中没有找到了固定总价的约定,合同价一定可调。

    2011-10-21 08:03:40 

  • 请教各位这事该怎么解决? 施工方说的有道理吗? 由于施工方认为合同价不可以该,导致对量无法完成,各位帮帮忙!!! 回答:是固定单价,就要对里量!他不对就不给钱,很简单。你是甲方,不要忘了,现在是买方市场。

    2011-10-21 08:42:37 

  • 答:施工方预算员的理解有误。主要理由如下: 1)首先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所以不存在合同价不予调整的说法,哪怕补充条款明确写合同价不予调整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甲乙双方不得签订实质性违反合同条款内容的补充协议。 2)补充合同中的所谓不予调整很明显是针对“合同价款中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土方费用、管道、井等安装费用、测量、勾头费用、材料涨价因素等),根据有关行业规定的交费、及现场社会交通导行、过交叉管线、回填土高度至现况路面之费用”的,依据就是后面这几个字“以上费用不予变更”。

    2011-10-24 11: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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