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退还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也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施工单位不予维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同时,业主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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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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