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中标后,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

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并且经过备案的合同被成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被成为“黑合同”。

出现“黑白合同时”,“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却束之高阁。在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究竟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标示,但是为什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呢?这是因为: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备案程序,“黑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背离“白合同”且未进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这就涉及“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问题。为避免“黑白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实质性内容时,要及时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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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雨

大道至简,商务实战。微信公众号:成竹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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