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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定额下浮方式结算,是指在税前下浮还是税后下浮?

1.事实阐述

某商住楼工程合同约定,建安部分结算价按照财政评审施工图预算下浮8.5%。目前,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为12642.5709万元,其中不含税价为11598.6889万元,税金为1043.8820万元,税率为9%。在结算时,发包人主张税后下浮,而承包人主张税前下浮。

2.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承包人主张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且不可下浮,并提议按以下规则计算最终结算价:

最终结算价=12642.5709-11598.6889×8.5%=11656.6823(万元)。

发包人立场:

发包人主张整体下浮(税后下浮),按照如下规则计算最终结算价:

最终结算价=12642.5709-12642.5709×8.5%=11567.9523(万元)。

3.案例解析

预算下浮是承包人让利的一种行为。营改增后,一般计税项目采用价税分离的计价方式,目的是将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与应征流转税款分离,便于利润及税务核算。由于建筑服务的税率固定为9%,下浮率的基数只能是价格。最终结算=(11598.6889-11598.6889×8.5%)×(1+9%)=11567.9523(万元),从计算式中得出下浮不参与计税,是税前下浮,但是承包人的计算方法错误的。

从最终结果来看,与发包人主张的结果一致,但实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差异在于8.5%下浮的基数包含税金,导致税额也随之下浮。

4.相关依据

(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6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如有不同观点,本系列案例主要编写审核人:王启存、张侠、张陵乐、李桂婷、田伟、李佩遥等,望深度交流可在下方留言,各成员看到会回复。或找编写组成人员(微信:ayzj4288)。本内容来自《工程造价争议典型案例解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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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预结算工作20年,曾担任大型国有企业成本运营经理。擅长工程造价、施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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